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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商联农业商会会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7-06 浏览次数:866次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黑龙江省工商联农业商会(以下简称“商会”)会员管理,强化商会组织建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交流与合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黑龙江省工商联农业商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的入会条件、权利与义务等,依照商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会员申请入会的相关手续由秘书处审查,秘书处审查审议合格后进行实地考察与申请材料相符,方可入会;理事以上会员,还要经过会长理事会审批,待理事会通过。会员服务和管理工作由秘书处负责协调。  

第四条  会员应当遵守章程和本办法,自觉履行会员义务,正确行使会员权利。

第五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章  

 

第六条  商会实行会员制管理,凡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从事农业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科研院所及相关专业人员等,承认和遵守本商会章程,执行本商会决议,自愿履行会员义务的均可申请加入协会。  

第三章  会员发展

 

第七条  商会原则上每年集中两次审批发展会员上半年审核时间为 3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下半年审批时间为 10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如遇特殊情况,可联系秘书处申请入会。

第八条  凡申请加入商会的单位,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 申请单位主营业务简介;

(二) 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 填写《黑龙江省工商联农业商会入会申请表》加盖公章;

(四) 签署《自律公约》(见附件 3)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  审批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二) 由秘书处审查申请材料,并进行审查审议;

(三) 审核批准后,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会员注册手续;

(四) 颁发《黑龙江省工商联农业商会会员证书》,为理事及以上单位授牌;  

(五) 在商会官方渠道公布会员名录。

 

第四章  会籍管理

 

第十条  入会资格的获得、延续及终止:

(一) 获得会员资格:自愿遵守商会章程,履行会员权利与义务,按期交纳会费,经入会审查审议通过的单位,获得会员资格。

(二) 会籍注册:会员每年 3月通过商会官方渠道注册登记并交纳会费,注册成功的会员,延续会员会籍。  

(三)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1.  2 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2.  2 年不按要求参加活动;

3.  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4.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 退会、丧失会员资格或被除名的单位,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一条  会员信息变更: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五章  会员服务

 

第十二条  会员在享有商会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服务:  

(一)  通过商会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合理的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二)  依据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商会将协调会员关系,调解会员纠纷,促进会员间沟通与协作,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权益;

(三)  依据相关规定和要求,商会可推荐会员参与行业、团体相关标准的制订、信用评价、奖项评选和申报推荐等工作;

(四)  为会员提供相关政策与业务的咨询服务;

(五)  为加强与业界的交流与合作,会员可自愿申请参加商会组织的研讨、论坛、考察、年会、展会等活动并按要求支付相应的费用;

(六)  会员提出申请,商会可在其相关媒介渠道根据会员需求开展宣传。

 

第六章  会员义务

 

第十三条  遵守商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规范行业自律。

第十四条  会员应按照“共建 共治 共享”的原则支持商会工作,促进商会发展,积极参加商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并承担相应的工作。  

第十五条  参与商会组织的行业调研,为行业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向商会提供业务相关最新动态信息、宣传材料和先进经验。

第十七条  签署并遵守行业自律公约。

 

第七章  

 

第十九条  会员应当按照商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及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二十条  会费按年度交纳,会长壹拾万元整/年(100000.00元)名誉会长为壹拾万元整/年100000.00元),常务副会长肆万元整/年40000.00元)、副会长为万元整/年20000.00元;理事单位年度会费为肆仟元整/年(4000.00元);会员单位年度会费为贰仟元/年(2000.00元/年)

第二十一条  入会的会员单位,应按照会费标准并在登记注册时一次性交纳当年会费。上半年入会会员交纳的会费为当年全年度会费,下半年入会会员交纳半年会费,以后按年度交纳。

第二十二条  会员单位应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按照商会要求注册登记,并按相应会费标准一次性交纳当年会费。   

第二十三条  会员单位交纳会费可根据本单位财务管理规定选择现金或汇款等方式。采用汇款方式的,汇款时须明确注明汇款用途为“会费”,协会秘书处在确认会费到账后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电子)。  

第二十四条  会费的收取和管理由秘书处负责,秘书处建立健全财务制度,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按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进行核算,接受审计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向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

第二十五条  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由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第八章  会员退会及违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会员单位要求退会时,应书面通知商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第二十八条  会员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停业整顿、暂扣和吊销其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处罚,或违反协会章程以及相关规定的,由商会秘书处报理事会视不同情况给予其警告、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九条  会员单位如无正当理由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三十条   会员单位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的,由秘书处在商会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告,其原享有的会员权利亦自动终止。

 

第九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商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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