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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商联农业商会会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7-06 浏览次数:672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和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 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 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等文件精神,为促进协会健康发展,为会员提供精准服务,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制定《会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如下:

一、会费缴纳标准

会长单位100000元/年万元整/年

名誉会长单位100000元/年(拾万元整/年)

常务副会长单位40000元/年(肆万元整/年

200000/贰拾万元整//

疫情权益价:20000元/年(贰万元整/年) 45000元/届/五年(肆万伍仟元整/届)

副会长单位20000元/年(贰万元整/年100000元/万元整//

疫情价:10000元/年(壹万元整/年) 30000元/届/五年(叁万元整/届)

理事单位4000元/年(肆仟元整/年20000元/贰万元整//

疫情权益价:2000元/年(贰仟元整/年) 6000元/届/五年(陆仟元整/届)

会员单位2000元/年(贰仟元整/年10000/壹万元整//

疫情权益价:1000元/年(壹仟元整/年) 3000元/届/五年(叁仟元整/届)

开户行及账号名称:户名:黑龙江省工商联农业商会

账号:923003010014720932

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和兴路支行

二、会费缴纳

会费是本会开展各项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各会员单位有义务交纳会费。

1.  会费会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会员应于本年度3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交纳当年会费。如有特殊情况,经单位书面申请,协会书面同意,可最迟延至当年 5月 31日交纳。

2.  经批准加入本会的新会员,应在接到入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按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交费标准交纳当年会费。上半年入会会员交纳的会费为当年全年度会费,下半年入会会员交纳半年会费。

3.  会员两年(含当年)未交纳会费且未提前向本会说明原因的,视为自动退会。对未按期交纳会费的退会单位,本会两年内(含当年)不再受理其入会申请。

三、会费管理

会费管理执行国家统一财务制度,纳入本会统一财务管理。会费年度财务预、决算由秘书长向理事会报告,经理事会审议批准,由秘书处负责实施,并向全体会员通报。会员参加本会分支机构的,不另外收取会费。会员因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生活困难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报秘书处核准同意后,可酌情减免当年部分会费。

会费用于商会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行。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黑龙江省工商联农业商会会员代表大会。

 

黑龙江省工商联农业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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