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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商联农业商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 发布时间:2024-07-10 浏览次数:441次

一、总则

(一)制定目的

为规范黑龙江省工商联农业商会(以下简称 “商会”)会员的职业行为,提升会员的职业道德水平,维护农业行业的正常秩序和良好形象,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黑龙江省农业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商会章程,制定本准则。

(二)适用范围

本准则适用于加入黑龙江省工商联农业商会的所有会员单位,包括从事农业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科研、服务等相关业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组织,以及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三)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 “三农” 工作的方针政策,秉承 “诚信经营、公平竞争、质量为本、绿色发展、社会责任” 的理念,引导会员单位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推动农业行业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

二、职业道德基本要求

(一)诚信经营

1.会员单位应坚守诚信原则,如实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隐瞒真实情况,不提供虚假信息。在产品宣传、合同签订、交易结算等环节,做到言行一致、信守承诺,杜绝欺诈、虚假宣传、违约毁约等行为。

2.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如实记录经营收支情况,依法纳税,不偷税、漏税、逃税、骗税,不编制虚假财务报表。

3.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及时履行对客户、合作伙伴、员工等的各项义务,积累良好的商业信用,维护商会和行业的整体信用形象。

(二)质量为本

1.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完善的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从生产源头、加工过程到流通销售环节,全程把控农产品质量,确保生产、销售的农产品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2.不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使用国家禁止的农业投入品,不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3.积极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技术和方法,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质量意识培训,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打造优质农产品品牌。

(三)公平竞争

1.遵守市场竞争规则,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参与市场竞争,不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如恶意低价倾销、诋毁竞争对手声誉、窃取商业秘密、串通投标等。

2.尊重同行的知识产权和合法权益,不侵犯他人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不模仿、抄袭他人的产品设计、包装、品牌标识等。

3.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按照市场规律合理定价,不哄抬物价、操纵市场价格,不搞价格垄断,保障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四)绿色发展

1.树立绿色发展理念,积极践行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发展模式,合理利用土地、水资源、森林资源等农业资源,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2.推广应用节能环保技术和清洁生产工艺,降低农业生产过程中的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保护农业生态环境。

3.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生态环保意识,引导消费者树立绿色消费理念,共同推动农业绿色发展。

(五)社会责任

1.保障员工合法权益,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和福利待遇,改善员工工作环境,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关爱农民群体,在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合理收购农产品,保障农民的合理收益,积极为农民提供农业技术指导、市场信息服务等支持,带动农民增收致富。

3.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如参与扶贫济困、救灾捐赠、乡村振兴建设等活动,履行社会责任,回报社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4.加强对消费者的责任意识,及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农产品信息,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妥善解决消费者的合理诉求,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一)爱岗敬业

从业人员应热爱农业行业和本职工作,树立强烈的职业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心尽力完成工作任务,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二)廉洁自律

从业人员应遵守廉洁从业规定,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接受客户、合作伙伴的不正当利益,不从事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兼职营利活动,保持清正廉洁的职业操守。

(三)保守秘密

从业人员应严格保守会员单位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客户的个人信息等秘密信息,不泄露、不传播、不擅自使用秘密信息,维护会员单位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四)团结协作

从业人员应树立团队合作意识,尊重同事,团结协作,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工作任务,营造和谐、融洽的工作氛围,提高团队整体工作效能。

(五)终身学习

从业人员应保持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学习农业领域的新知识、新技术、新政策,更新知识结构,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和综合能力,适应农业行业发展的需要。

四、准则的实施与监督

(一)宣传培训

商会应加强对本准则的宣传推广,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向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宣传本准则的内容和要求,提高会员单位和从业人员对职业道德准则的认识和遵守意识。

(二)自我约束

会员单位应将本准则纳入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组织从业人员认真学习本准则,引导从业人员自觉遵守本准则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职业道德监督机制,加强对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行为的自我约束和管理。

(三)监督检查

1.商会成立职业道德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 “监督委员会”),负责对会员单位遵守本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委员会由商会领导、会员代表、行业专家、法律专业人士等组成,其职责包括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活动、受理违反本准则的投诉举报、对违反本准则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等。

2.监督委员会可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现场检查与书面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会员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产品质量状况、市场竞争行为、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会员单位应积极配合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

(四)奖惩机制

1.对严格遵守本准则,在职业道德建设方面表现突出的会员单位和从业人员,商会将给予表彰奖励,如授予 “职业道德先进单位”“职业道德模范个人” 等荣誉称号,在商会内部进行通报表扬,并向社会宣传推广其先进事迹。

2.对违反本准则的会员单位和从业人员,商会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1)情节较轻的,由监督委员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商会报告;

2)情节较重的,由商会在内部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其参加商会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3)情节严重的,如严重违反诚信经营、质量安全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或拒不配合监督检查、拒不整改的,商会将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附则

(一)准则的解释

本准则由黑龙江省工商联农业商会负责解释。

(二)准则的修订

本准则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变化以及农业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修订程序由商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三)准则的生效

本准则自黑龙江省工商联农业商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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