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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商联农业商会会员自律公约 发布时间:2024-07-10 浏览次数:452次

第一章 总则

(一)公约宗旨

为深化会员单位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提升能力,将职业道德要求转化为自觉行动,维护 “黑土地农业” 金字招牌声誉,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市场秩序,促进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商会章程及《行业职业道德准则》,经全体会员协商一致,制定本公约。

(二)适用范围

本公约适用于黑龙江省工商联农业商会全体会员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以下统称 “公约主体”),覆盖农业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科研、服务全链条。

(三)核心原则

公约主体应秉持 “守法合规为基、诚信自律为本、质量安全为魂、绿色责任为要” 的原则,以主动承诺践行行业规范,共同构建 “自我约束、同业监督、社会认可” 的自律生态。

第二章 自律承诺条款

(一)合规经营自律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内部合规审查机制,确保生产经营全流程合法合规。

2.自觉执行国家 “三农” 政策与产业规划,不参与任何违反政策导向的经营活动,主动配合政府部门监管与商会行业治理。

3.规范财务与税务管理,依法纳税申报,不采取隐瞒收入、虚列成本等手段偷税漏税,维护行业税收诚信形象。

(二)质量安全自律

1.建立 “源头可溯、过程可控、责任可追” 的质量管控体系,对种子、农药、化肥等投入品实行全程登记,确保每批次产品可追溯至生产源头。

2.承诺绝不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及非法添加剂,绝不生产加工 “三无” 农产品,绝不以次充好、掺杂使假,每季度主动公示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3.定期开展质量安全培训,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每年至少组织 1 次全流程质量自查并向商会报备结果。

(三)诚信经营自律

1.坚守契约精神,在产品宣传、合同签订、交易结算等环节如实披露信息,不夸大产品功效,不虚假标注产地、品种等核心信息,宣传内容需有合法检测数据支撑。

2.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及时履行供货、售后等义务,对消费者投诉实行 “24 小时响应、7 日内办结” 制度,投诉处理率需达 100%。

3.自觉维护行业信用,主动参与信用评级,共享失信行为信息,不与列入行业黑名单的主体开展业务合作。

(四)公平竞争自律

1.遵循市场规律合理定价,不恶意低价倾销、哄抬物价,不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利用垄断地位强制交易。

2.尊重同行知识产权,不盗用商标、专利、包装设计,不诋毁竞争对手声誉,不窃取商业秘密与技术成果。

3.积极参与行业标准制定,主动公开非涉密技术信息,推动形成 “比质量、比创新、比服务” 的良性竞争氛围。

(五)绿色发展自律

1.践行生态农业理念,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绿色防控等技术,化肥、农药使用量每年较上年降低不低于 5%,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达 90% 以上。

2.合理利用黑土地、水资源等农业资源,不违规占用耕地,不超标排放养殖污水,主动参与农田生态保护与修复。

3.打造绿色产品品牌,优先采用环保包装材料,引导消费者绿色消费,每年至少开展 2 次生态农业宣传活动。

(六)社会责任自律

1.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定期开展职业健康检查,不拖欠劳动报酬。

2.建立利益联结机制,以合理价格收购农户农产品,每年至少开展 4 次农业技术培训,带动合作农户增收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

3.积极参与乡村振兴、扶贫济困等公益事业,每年公益投入不低于上年度营收的 1%,主动公开社会责任报告。

第三章 自律实施与监督

(一)自我履约机制

1.会员单位应将本公约纳入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公约执行,每月开展自律自查并形成台账,每半年向商会提交履约报告。

2.新入会会员需签署《自律公约承诺书》,老会员每年进行履约重温承诺,承诺书纳入会员信用档案。

(二)同业监督机制

1.商会建立 “自律监督专员” 制度,由会员代表、行业专家组成监督小组,采取 “交叉检查、随机抽查” 方式开展监督,每季度通报监督结果。

2.开通线上线下投诉举报通道,会员单位有权对违约行为举证举报,监督小组需在 15 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并公示结果。

3.建立 “自律公约共享平台”,实时更新会员履约情况、投诉处理结果及信用评级,供行业内外查询监督。

(三)奖惩激励机制

1.对履约突出的会员单位,授予 “自律示范单位” 称号,优先推荐参评政府奖项、参与标准制定,在项目申报、融资对接中予以倾斜,并向社会宣传先进事迹。

2.对违反公约的主体,视情节采取以下措施:

1)轻微违约:警告约谈,责令 3 日内整改,整改结果公开公示;

2)较重违约:内部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资格,暂停商会服务 3 个月;

3)严重违约:扣除诚信积分,移出会员名录,向社会公布违约事实,涉嫌违法的移交执法部门处理。

第四章 附则

(一)公约修订

本公约修订需由 1/3 以上会员单位提议或商会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二)解释权

本公约由黑龙江省工商联农业商会自律监督委员会负责解释。

(三)生效日期

本公约自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相关自律规定与本公约不一致的,以本公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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